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取保候审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取保候审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刑事案例
自首知识
刑罚分类
强制执行
罪罚轻重
死刑知识
刑事诉讼
犯罪类型
文章列表
级别管辖规定的亮点
2017年9月1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1. 法院应当对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作出裁定,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 原告在答辩期满后追加诉讼请求使超出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第1条处理。(此规定之前的做法是除非原告明显具有规避级别管辖的故意的,受理法院不予变动管辖。)
3. 下级法院不得通过请示的方式请求上级法院将本应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移送至自己。
4. 上级法院按照民诉法规定将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至下级法院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
5. 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撤销。
6. 未经最高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不应作为审理依据。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ctwlvs.com/art/view.asp?id=89152277796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管辖异议和移送管辖的关系区别有什么?
2.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刑事犯罪管辖中的立案管辖
3.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4.怎么确定侵害名誉权案件管辖法院 管辖权是什么意思?
5.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地是哪里?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