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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刑事犯罪管辖中的立案管辖

2023年2月4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林文明律师,南昌贪污贿赂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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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居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经仲裁无效后就要走诉讼渠道了。提到民事诉讼,这里涉及一个管辖的问题,也就是说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民事诉讼管辖应该遵循一定原则,那么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知识,阐述下自己的观点。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采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方便,避免当事人因涉及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按照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根据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以及各类案件的特点,确定了对不同案件的管辖。例如《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绝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然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的解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及时、全面地了解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时,应从客观实际出发,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地完成其审判任务。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民事诉讼法》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根据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了案件的管辖。例如,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规定了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为便于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预因素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素质及设备条件,规定了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并适当地提高了某类案件的审级,以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分工不同。基层人民法院最接近当事人,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依法要审理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且还要审理上诉,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因而不宜过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文件和司法解释,总结和推广审判经验,从而保证整个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因此更不宜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在立法上应采用明确、具体规定的形式确定管辖,这对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一目了然,不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有利于及时行使审判权和诉权。但是,客观现实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而法律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以偏概全,朝立暮改。因此,在确定管辖时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发展变化的审判实践的需要。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这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独立主权国家司法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时,应当着眼于尽量扩大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重大经济利益。

七、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民事案件得以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包括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管辖恒定原则等。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诉讼确定好管辖法院,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刑事犯罪管辖中的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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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事犯罪管辖具体分为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立案管辖是确定由哪个地方的侦查机关来对案件进行侦查,而审判管辖很显然是确定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进行案件审理。今天,我们具体来说一下刑事犯罪管辖中的立案管辖的内容吧。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6、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依照《沈阳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执行。但是依照管辖规定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由发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市局其他业务部门按照管辖分工履行立案程序。市和区、县两级公安机关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市局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管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或牵头办理。

8、受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受后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有关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办理。

实践中,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管辖的,当然也有少部分是由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而具体该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来管辖呢,法律规定的是犯罪地。为你整理刑事犯罪管辖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双鸭山律师。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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