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取保候审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取保候审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刑事案例
自首知识
刑罚分类
强制执行
罪罚轻重
死刑知识
刑事诉讼
犯罪类型
文章列表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证据
2016年6月11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对指控事实的裁判者获得确定裁判的基础所依赖的一种手段。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证据方法,二是证据资料。所谓证据方法,是指含有据以认定事实的资料的场所、物品或者人;所谓证据资料,是指对证据方法进行调查可以获得的内容。前者是证据的外部形态,后者是证据的实质内容。以证人证言为例,提供证言的证人便是证据方法,而证人的陈述内容则是证据资料。同理,作为证据的物品便是证据方法,通过对物品的检验而得知的该物品的性质、形状及其变化,则是证据资料。可见,证据总是证据方法的形式与证据资料的内容的统一。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ctwlvs.com/art/view.asp?id=85254704038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刑事立案审查的变迁及其走向预期 公诉和自诉的费用是多少
2.刑事拘传的变更和解除是怎样的 如何办理监视居住
3.四项措施扩大立案监督成效 刑事立案程序的法律条文
4.什么情况下会被逮捕 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逮捕意见书怎么写
5.公民可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吗?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各是多久?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