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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的变更和解除是怎样的 如何办理监视居住

2023年2月4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林文明律师,南昌贪污贿赂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拘传的变更和解除是怎样的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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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二、拘传的对象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三、拘传的程序


  1. 审批程序


  第32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公安部第60条规定: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四、实践中的问题


  1. 难以避免变相羁押现象的出现。


  尽管第92条规定:;拘传、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三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对此规定给予了重申。但是,和有关法律解释均未对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作出规定,实践上很难避免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出现。


  2. 拘传与传唤不分。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乃诸项强制措施中之最轻微者。而传唤则是一种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传唤通知书后按照指定时间、地点自行到案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本身仅具有通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二者之间根本的区别。但在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大量存在应使用拘传而用传唤或者形式上使用传唤而事实上采用拘传的现象。据调查,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某公安局未使用过一次拘传。这种现象之出现并不意味着在长达六年的执法过程中没有一例可以适用拘传的对象,而是由于对应该使用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以传唤来代替。事实上,绝大多数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由其在接到传唤通知后自行到案,而是侦查人员携带传唤通知书直接对被传唤人使用戒具强行带至公安机关讯问。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也反映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的缺乏。





如何办理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新刑事诉讼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2、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监视居住。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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