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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

2016年5月18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简称洗钱,简单得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使之合法化的过程。
  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 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犯罪。”
  我国《刑法》 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是有区别的。
  洗钱行为,只要当事人从事犯罪受益或非法所得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而不论其清洗的上游犯罪 是何种犯罪行为。洗钱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是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洗钱行为的范围是很宽的,洗钱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关键看各国法律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规定。
  在我国只有洗钱行为涉及的上游犯罪是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时,其洗钱行为才视作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洗钱上游犯罪仅限定在四种犯罪活动,而国际上的趋势是将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外延统一起来。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部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已有所改变,正逐步将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相统一。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其中将洗钱的上游犯罪扩展到了“其他犯罪所得”。这是我国统一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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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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