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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去第一天自首能取保候审吗 亲友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2023年2月19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林文明律师,南昌贪污贿赂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进去第一天自首能取保候审吗

一、进去第一天自首能取保候审吗

1、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看案情定。

2、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并且该犯人在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3、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私下调解和解的情况下,法律也会根据情况来进行取保受审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三、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以下是取保候审变更撤销情形: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会立即取消取保候审进行逮捕。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是不可以离开自己所在地的县市,如果有非出去不可的原因,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公安机关批准之后才可以外出。

自首进去一天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看案情定。不是自首案件直接宣布取保候审。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亲友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一、亲友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犯罪后被动归案的,也可以成立自首。从理论上来看,犯罪后被动归案的,是在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情形,是一种被动而非自愿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以自首论。但在司法实践中,非主动归案的有三种情形:一是被司法机关缉拿归案的;二是被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归案的,对于这两种情形,毫无疑问不能认定为自首。三是被自己的亲友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的,对于这种情形,不管是司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归案的只要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施,可以认定为自首。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第二条曾规定:“‘送子女或亲友归案’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或者家长、监护人主动报案后,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能如实地交代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吸收了这样的规定,在第一条第项第三目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我们能够看出,被告人在被亲友送到公安机关后,只要其不逃跑,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是自首。

亲友把犯罪嫌疑人送到公安机关后,即使认定了自动投案,只要其没有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后逃跑,公安机关通知了王某的亲友,王某的亲友在发现王某的藏身之处后,立即将其送到了公安机关,从我国的相关规定来看,王某可以认定为自动归案。但是自动归案只是成立自首的一个条件,能否视为自首,还要取决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在亲友送到公安机关后,在第一次供述中并没有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称:被害人的伤是其自己摔倒所致。在供述中就轻避重,推卸。在公安机关出示了缺定的证据之后,才不得不如实说出了殴打被害人的犯罪经过,与自动归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歪曲事实、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与因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而进行的辩解,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亲友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出示了确凿的证据后,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亦不能认定为自首。每一个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性质的认识都有一个过程。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项第四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我们还是允许犯罪的人对自己的供述存在一定的反复。但是,这种反复是“如实供述——翻供——如实供述”;而不是“不如实供述——如实供述”。

二、亲友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之妻通奸达数年。2007年5月12日,李某回家后未见其妻,便到王某家找人,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李某想走,王某上前追打,并致李某轻伤。发案后,王某逃往外地。6月1日,被告人的亲友发现后,将其扭送到了某县公安机关。归案后,在第一次讯问中被告人王某称是被害人自己摔倒受伤的。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才不得不承认了用拳殴打李某的犯罪事实。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亲友扭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亲友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出示了确凿的证据后,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亦不能认定为自首。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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