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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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怎么办

2018年4月21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石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农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石楼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甲驾驶自己的蓝色时风牌三轮车(车牌号陕K×××××)为辛某的工地拉完沙子和石粉后,辛某请高某甲、高某乙、郭某等人在石楼县城内一饭店吃饭喝酒,酒后高某甲欲驾车回家(石楼宾馆附近),虽经郭某等人劝说其仍坚持,为安全起见,郭某让高某乙(郭的小舅子)坐在三轮车副驾驶座上陪高某甲一起回家。车在行驶当中因速度过快,高某乙多次劝阻,但高某甲不予理会。当晚22时02分许(监控视频时间22时37分),当行至石楼宾馆后院下坡路段时,高某甲将三轮车挂成空档快速下坡滑行,行至转弯处时,三轮车灯光照亮矮墙,清晰显示被害人任某丁站在矮墙跟前,面北背南,高某甲急忙踩刹车并往左打方向,由于车速太快,三轮车失去控制,同时任某丁发现危险后侧转身子,三轮车的前轮拐的避开任某丁,后马槽惯性的向右方向(任某丁站的位置)甩出去,甩到任某丁的右脸部,同时三轮车后部发出“嘣”的一声响,将任甩出墙外,致其坠地身亡,高某甲将车刹住,问高某乙“是不是把刚才那个人撞上了”,高将头伸到副驾驶座车窗外查看后,什么也没有看到,便对高某甲说“晓不得”,高某乙就骂高某甲“你抢死了,疯跑,把我惊死了,你这开三轮还漂移了”。高某甲把三轮车倒直后又继续驾驶三轮车前行时,三轮车前轮挡泥板又撞到了石楼宾馆后院大门南侧水泥柱上,又倒车将三轮车停靠在路边后与高某乙一起回到家中。2014年6月28日,被害人任某丁的尸体在位于石楼宾馆后院转弯处矮墙下面的草坡中被发现。经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丁符合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任某丁右侧面部受到自右向左的巨大的钝性外力作用。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高某甲辩称,其并不知道案发当晚撞到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甲驾驶自己的蓝色时风牌三轮车(车牌号为陕K×××××)为辛某的工地拉完沙子和石粉后,辛某请高某甲、高某乙、郭某等人在石楼县城内一饭店吃饭喝酒,酒后高某甲欲驾车回家(石楼宾馆附近),虽经郭某等人劝说,但其仍坚持驾车回家,为安全起见,高某乙便坐在三轮车副驾驶座上陪高某甲一起回家。三轮车在行驶当中速度过快,高某乙多次劝阻,但高某甲不予理会。当晚22时02分许(石楼宾馆监控视频时间显示为22时37分),被告人高某甲驾驶三轮车行驶至石楼宾馆后院下坡路段,高某甲将三轮车挂成空档快速下坡滑行,行至转弯处时,三轮车灯光照亮前方围墙,清晰显示有一男子站在围墙跟前,面北背南,高某甲急忙踩刹车并往左打方向,由于车速太快,三轮车失去控制,同时该男子发现危险后侧转身子,三轮车的前轮左拐避开了该男子,后马槽惯性的向右方向(该男子站的位置)甩出去,甩到该男子的右脸部,同时三轮车后部发出“嘣”的一声响,将其甩出墙外,致其坠地身亡。高某甲将三轮车刹住,问高某乙“是不是把刚才那个人撞上了”,高某乙将头伸出副驾驶座车窗外向后查看,什么也没有看到,便对高某甲说“晓不得”。高某乙骂高某甲“你抢死了,疯跑,把我惊死了,你这开三轮还漂移了”。高某甲把三轮车倒直后继续驾驶三轮车前行,三轮车前轮挡泥板撞在了石楼宾馆后院大门南侧水泥柱上,随后高某甲又倒车将三轮车停靠在路边后与高某乙一起回到家中。经被害人任某丁家属辨认,案发当晚22时2分许在石楼宾馆后门外围墙边站立的男子为任某丁。2014年6月28日,被害人任某丁的尸体在石楼宾馆后门外转弯处围墙下面的草坡中被发现。经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丁符合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任某丁右侧面部受到自右向左的巨大的钝性外力作用。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甲委托其母亲刘俊珍与被害人任某丁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高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5000元,高某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当天我开着我的三轮车去了灵泉镇王村给盖房子的辛某拉石子,一直拉到下午7点左右,干完活我开着我的三轮车拉着辛某,高某乙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郭某和他儿子,还有辛某叫着一个人,到了塌底高中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我们五个人喝了两瓶白酒,我当时喝了3-4两白酒,喝完白酒我又和他们喝了两杯啤酒。吃完饭到了晚上九点多钟(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楚了),高某乙见我要开三轮车,他说怕我喝酒喝多了撞了车,他要开我的三轮车,我说我能开,他就坐上我的三轮车和我往家走,我们从西门坡开车直接往我住的石楼县招待所(即石楼宾馆)下面走,下招待所坡的时候,我把车换成空档让车顺着坡自行往下开,快拐弯时我看见路右边围墙边站着个人(我当时没看清楚是男的女的),我就赶紧踩刹车,我踩了一下刹车三轮车减速了,我当时感觉到三轮车的轮胎不转了,但是三轮车还是没有停下,车轮拖着地往前磨了一段路(我也不知道三轮车又直着滑着走了多远),然后我一边往左打方向一边放开刹车又踩了一脚刹车,车才停下。我当时听见高某乙对我说:“好孩了,你开这么快干什么,你妈的就不能开慢点”,我对他说:“你悄点吧”,高某乙当时还和我说:“你把在那里站着的那个人惊了一下”,我问他:“那个人没事吧”,高某乙将头探出车窗看了一下,将头伸回来的时候对我说:“没事”,我就挂上一档继续朝前走,车走到招待所大门那里时,因为招待所里面不让停车,我往左面打方向准备再往前走走,将车倒到招待所右侧的垃圾堆那里掉头时,我方向没有打到位,没有把车摆平,我感觉到三轮车前面轮胎部位撞倒招待所大门左侧的水泥墩子上了,我又将车轮回过来,往后面倒,之后我和高某乙相跟回了我家。证人高某乙的证言,那天晚上我和高某甲、郭某、辛某、郑总及我的两个外甥一起在饭店吃饭,期间我们五个人喝了两瓶还是三瓶酒,我们都喝的不少,高某甲喝多了,大约十点多吃完饭出来,高某甲要开三轮车回家,我们拦的不让他开车,他不听偏要自己开,我就陪他一起坐三轮车回家,当时他在路上就开车很快,我当时就很怕,就怕他出事,一直劝他说慢点慢点,高某甲不听就是开的那么快,到招待所下坡的路上,高某甲挂上空档往坡下溜,到了坡上三岔口附近我看见路上拐弯处墙边有个男子站在那里,高某甲离那个男子估计三米多的距离,我估计他才看到站的那个男子,开始急忙踩刹车,因为他的三轮车是气刹,他先踩了一下刹车,估计是刹不住,他又放开刹车又踩了一下刹车,当时三轮车已经控制不住,我看见那个男子侧转过身子,向围墙外侧方向躲了一下,高某甲驾驶的三轮车前轮刚刚左拐的避开超过那个男子,后马槽一急刹车向右侧外面甩了一下,我听见“嘣”的一声,也不知道是刮住还是碰住什么东西了,车就一下刹住了,我把头伸出窗外看了一下,啥也没看到,我就缩回头来气的骂他说:“你抢死了,疯跑,把我惊死了,我说你这开三轮车还漂移了!”,高某甲问我说:“是不是撞人了”我说:“晓不得”,然后高某甲估计也是惊的定醒了一下,就又挂上档起步,估计是挂的二档,起步快没控制住一下又顶到石楼招待所后院左侧水泥门柱上,高某甲把车倒到停车的拐角处,高某甲熄了火,摇起驾驶座车窗,锁了车门我俩就一起回了他家。3、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父亲任某丁2014年6月21日晚8点多离开家,当晚10点40分失去联系,离开家时上身穿半袖衬衫,下身穿发白的休闲棉质长裤,随身带一串钥匙和一部黑色黄边长虹翻盖手机。4、证人任某乙、任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8日早上6时30分许在石楼宾馆后门外围墙下方一草坡上发现被害人任某丁尸体的事实。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1日晚10点左右,其从石楼宾馆后门回石楼宾馆时,发现有一辆蓝色三轮车倒车的事实。6、证人韦某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6月22日左右其路过石楼宾馆后院外围墙的路边上看见地上有长约8米左右的两条刹车印,一条刹车印紧靠着路边的围墙,一条靠着路中间,路中间的刹车印比较浅,靠围墙的刹车印比较深。7、证人辛某、郭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高某甲给辛某拉沙子石粉后,于当晚8时许在城内一饭店吃饭,高某甲在酒后要驾驶三轮车回家,郭某等人不让高某甲开车,但高某甲坚持开车回家,后高某乙坐上高某甲的三轮车送高某甲回去的事实。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被害人所处位置及现场提某9、石楼宾馆监控视频,证明2014年6月21日晚22时2分许(石楼宾馆监控视频时间显示为22时37分),一辆三轮车行驶至石楼宾馆后门外下坡拐弯处照亮围墙,并能看到围墙边有一个人,三轮车靠近时,该男子有躲避动作的事实。10、侦查实验及照片说明,证明石楼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12日在案发现场进行了侦查实验,得出的结论为:1、确定了被害人所站具体位置;2、确定了被害人所站位置可以被嫌疑三轮车右侧形成挂碰关系;3、还原了原案发视频中一个显示画面;4、还原此画面中嫌疑三轮车右侧后部位置与被害人所站位置发生重叠,即此时可以碰到被害人。11、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任某丁的亲属李福英、任丽燕、任丽清、任丽君、任富生、任金明、任金平、宁涛等人辨认,2014年6月21日晚22时2分许出现在石楼宾馆后门外围墙边的人为被害人任某丁。12、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法)鉴(尸)字(2014)11号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任某丁符合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右侧面部受到自右向左的巨大的钝性外力。13、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法)鉴(法物)字(2014)15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提取的带有血迹的树叶、白色裤子、白色塑料袋上所留血迹为任某丁所留。14、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法)鉴(法物)字(2014)17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男尸的生物学父母为王仁发和丁贵香(任某丁的父母)。15、机动车驾驶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高某甲系无证驾驶的事实。16、调解笔录、领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高某甲给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55000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1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三轮车,并违章下坡空档滑行,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其在空档高速下坡滑行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任某丁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诉讼过程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耀平审 判 员  孟晋军人民陪审员  刘荣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宁 婧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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