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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伤人后外逃 获谅解缓刑一年

2018年1月18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近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岑某某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12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在西林县那劳乡新寨村新寨屯村民罗某某家中喝酒。席间,被告人岑某某与一起喝酒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岑某某拿起桌上的碗砸向被害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面部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岑某某外逃。2012年10月2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岑某某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00元,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书面谅解。

  被告人岑某某由于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决定对被告人岑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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