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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2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作为本案被告人巩XX刑事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巩XX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巩XX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巩XX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立功有:一是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正如抓获材料中所写:“巩XX积极配合公安局工作,戴罪立功,办案人员又将三人抓获。”二是积极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本案所涉及的第X起是被告人巩XX积极揭发、且被查实。因为,被告人巩XX是2006年6月26日揭发了本起犯罪,而涉案被告人是2006年6月28日才供述,是被告人巩XX检举在先。四、被告人巩XX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理由如下:一是本案是张XX提议,李XX组织,而被告人巩XX是“怕挨打”而跟着去的。二是被告人巩XX未分得钱(注:20元钱是为回家要的路费)。巩XX各分得了300—400元。而“财产占有”是抢劫罪一个主要方面,从一个侧面说明主观恶性相对小。三是具体实施过程中,作用小。1、抢包的不是巩XX2、分钱的不是巩XX、3、巩XX只是完成别人安排的工作。五、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应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这一情节。六、建议对本案被告人巩XX适用缓刑。理由:一是以上多个法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巩XX减轻处罚。二是初犯。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脏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请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公正审理,给被告人巩XX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   XXX人民法院                                        崔冠军王同生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2006年10月25日  2006年11月,巩XX被判缓刑.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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