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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砍死女童 被判死缓还觉量刑过重

2017年4月12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吸毒致幻砍死女童

北青网讯:30岁的男子刘志锋从十多岁起就吸毒,在长达一天半吸食各种毒品后,其在家拳打妻儿和母亲,又跑到街上拿菜刀追砍路人,一名1岁女童头部被砍,不幸遇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志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据刘志锋供述,其从十多岁就开始吸毒,吸食K粉、冰毒等毒品十年以上,已上瘾。其对吸毒后发生的事情都不记得了,认为量刑过重,表示将上诉。

吸毒后杀人是刑事犯罪中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严惩不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是对法益的一种侵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刘志峰明知吸毒后自己会失去理智,还主动吸毒,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行为和性质都是极其恶劣的,而其在吸毒后到街上追砍路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

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分析其具体犯罪行为。其实,笔者认为,自主吸毒后致幻,然后杀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也可参考故意杀人罪的标准,本案量刑没有不妥。当然,当事人上诉是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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