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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获表决通过 将纳入法治轨道

2021年5月16日  贵阳贪污贿赂罪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11月29日下午,《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经过三审后,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的第三次全体会议获得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底,我省率先在全国全面启动河长制。目前,已在全境构建起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五级河长组织体系。经过三年的实践,全省河湖水质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全省地表水质优良率由2015年的81.4%提升至2017年的88.5%,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2015年的93.8%提升至2017年的99.1%,江西生态优势地位更为突出。

《条例》明确,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规定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乡、村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岸线、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养殖、非法捕捞、非法围垦、非法填埋、非法建设和非法运输等行为。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河长、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约谈该部门负责人:未按照河长、湖长的督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处理职责的;未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接到属于河长制湖长制职责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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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姬泓宇 [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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