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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卫生盗窃一案

2016年9月23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卫生,男,33岁。2003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8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卫生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青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卫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齐卫生在安钢大道西霸王鸭火锅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牛xx停在该店门口的华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57元。
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卫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xx陈述;证人施中强证言;追回的电动车及该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卫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卫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卫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1日止;对罚金刑,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申瑛昌
审 判 员:苏富军
代理审判员:李 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周子善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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