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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解释——公司章程的效力

2016年5月18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甲有限公司成立后,由于不善经营,巨额亏本,便与擅长经营的公民乙签定了承包经营合同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双方合作2年后,甲公司因管理混乱发生争议,我接受甲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庭审中双方对承包合同效力分歧很大,本人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阐述如下:本案合同效力之争,实际上是公司章程可否修改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法律人格来说,要确保公司独立性,必须其确保独立意思的产生,使之不受股东的个人意志或管理者的个人意志的不当影响或干涉,这样按照相互制衡的原理架构起来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担负了维持公司意思独立生成的使命,这是立法者的目的,应属强制性规范,因此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应无效。依此,公司承包经营构成了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实质性改变,故应认定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最后,合议庭采纳了本人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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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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