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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兰涉嫌诈骗案

2016年5月18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2012年中旬,在“三打两建”和“破案会战”专项行动中,历经两个多月缜密侦查,8月14日,天河公安分局联合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成功打掉一个特大贩假、诈骗团伙。该特大贩假诈骗团伙贩卖假增高丰胸产品,一年过账金额逾4000万 成员“月薪”超3万。行动端掉存假、售假窝点5个,刑拘犯罪嫌疑人157名,其中包含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徐XL。案情分析与评析:本案犯罪嫌疑人徐XL作为该单位的财务人员,属单位的高管人员。警方以此作为依据,于2012年08月15日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其丈夫王SY于2012年08月17日聘请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吴寿长律师作为徐XL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接受委托后,吴寿长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本案犯罪嫌疑人徐XL。在了解案情后,吴寿长律师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徐XL作为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但其经手的账面合法,内容亦无涉及诈骗的相关款项。而且其入职、任职、工资等一切正规合法,并不存在额外收入或如警方所称的非法高额收入。结果:在结合案情作出判断后,吴寿长律师通过与经办部门沟通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果断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在提交申请后,公安机关经审核认为申请有法有据符合条件,遂于犯罪嫌疑人徐XL于2012年11月初予以解除监禁,变更为取保候审。至此,犯罪嫌疑人徐XL在吴寿长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取保候审,并在后续过程中被不予起诉。法律依据:穗公天拘通字[2012]02899号拘留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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