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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犯新罪 撤销假释加刑罚
2018年4月15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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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5日,17岁施某因犯抢劫罪,被金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投送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施某因表现较好,与2008年1月25日被假释,假释的考验期限至2009年3月19日。在假释期间,施某在金湖县城某工厂上班。施某因花钱大手大脚,所得工资不够花销,又产生抢人钱财的念头,结果在假释期间又走上的犯罪道路。
2009年1月1日凌晨4时许,施某在金湖县城国祥工贸公司综合楼南门过道,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潘某(女)的拎包和手中的三星手机,包内另有三星手机一部及钥匙等物,总价值2661元。此外,200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施某在金湖县城顺河路、建国路等地,采用趁人不备拽包的方法,抢夺作案2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522元。案发后,施某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施某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夺犯罪事实。
日前,施某被金湖法院撤销假释,以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与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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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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