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死刑知识
文章列表

辽宁省告别枪决 全面注射死刑

2018年3月15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本月起辽宁省全面实行注射死刑
  成为全国首个彻底告别“枪决”的省份
  记者刘立纲报道 辽宁省的死刑执行方式向“人道”二字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枪决”已成为只存在于人们记忆中的词汇。12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12月2日在本溪召开的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现场会上决定,即日起,辽宁省对死刑犯一律实行注射执行死刑。此举,意味着辽宁省在全国第一个彻底实现了死刑执行方式从“室外”到“室内”,从“弹头”到“针头”的转变。
  据省高法负责人介绍,注射死刑,是目前为止最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1996年,我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后,最高法就开始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实推进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并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逐步把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
  辽宁省此方面的工作从2001年开始。当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走出了第一步,他们先后组织有关人员到上海等地学习,投资修建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执行室,制定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细则》,并于11月20日首次对两名死刑犯罪分子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此后,该院彻底改革,死刑犯全部“注射”。在此基础上,几年来,辽宁省陆续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多个地区购入设备,已开始实施。
  2008年12月,为了加速此工作进程,省高法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再发“动员令”,把全省实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列入2009年规划,并将其纳入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之中。
  为了实现今年年底前全部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的目标,一年来,全省法院在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等方面加大投入,目前已经具备了全面实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条件。对于个别中院每年死刑执行案件数量少,没有必要建设专门刑场的现实,辽宁省将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调动死刑执行车、异地调警执行等措施来保障完成。下一步,辽宁省法院还将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相关装备、设施相配套的申请、审批、保管、使用等制度,形成一套严密的流程管理系统,实现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同时,做好执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心理和技术过硬的注射执行死刑队伍。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ctwlvs.com/art/view.asp?id=90897964725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什么样的条件下会判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之间的裁定区别是什么
  • 2.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命令什么时候执行
  • 3.从宣判到死刑要多长时间 贪污受贿数额多少达死刑
  • 4.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之间的裁定区别是什么 宣告死刑后多久执行
  • 5.刑法有多少个死刑罪名 受贿多少钱会判死刑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