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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对象

2016年7月22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拘传的对象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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