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取保候审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罚轻重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取保候审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刑事案例
自首知识
刑罚分类
强制执行
罪罚轻重
死刑知识
刑事诉讼
犯罪类型
文章列表
《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2016年5月18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同时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又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ctwlvs.com/art/view.asp?id=85075540889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交通肇事罪立案和量刑的法律规定 无论什么情节,轻伤一定负刑事责任吗
2.容留卖婬会判刑吗 杀人间接正犯如何量刑
3.特殊职工人员猥亵儿童该怎么判刑 犯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怎么判刑
4.犯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怎么判刑 非法邮寄爆炸物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5.把公款用了怎么处理 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多少年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