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犯罪不再追诉的时效

2016年5月18日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http://www.nctwlvs.com/
犯罪不再追诉的时效

我国刑法典第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规定基于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之精神,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确定了四个不同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

文章来源: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ctwlvs.com/art/view.asp?id=85075540884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交通肇事罪立案和量刑的法律规定 无论什么情节,轻伤一定负刑事责任吗
  • 2.容留卖婬会判刑吗 杀人间接正犯如何量刑
  • 3.特殊职工人员猥亵儿童该怎么判刑 犯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怎么判刑
  • 4.犯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怎么判刑 非法邮寄爆炸物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5.把公款用了怎么处理 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多少年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昌贪污贿赂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